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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就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04-2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中旬,北京顺义高丽营胡先生找到团队范律师,讲述了其现在面临的困难境遇,具体情况是胡先生属于民间常见的倒插门女婿,早在80年代初胡先生经人介绍,来到了其岳丈家所在村庄落户居住,结婚生子后,过的一直很平淡,但是平静就在09年被打破,由于某项目建设的需要,其住宅所在地的房屋需要拆迁,本来也没什么特别的,但是农村的建筑往往都有超出原有房产证和宅基地的超建面积,这个问题在农村应该是很平常的事情,因为由于早在80年代我国农村的规划相关立法还没有实施,所以农村所谓超建的房屋,相关的行政机关自然无权进行处理,一直延续至今。胡先生住宅有500多平米,但是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仅有200多平米,也就是其宅基地上尽管建设了房屋,用于居住,但是其并不具有全部的宅基地使用权,用现在的法律讲属于违法建筑。更为严重的是拆迁人委托镇政府进行拆迁,镇政府对其超建面积不但不予任何补偿而且通过当地镇政府的行政机关还要求其在7日内自行拆除,如果不拆,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胡先生面临如此境遇,手足无措之际,找到团队范律师,委托其进行维权。

承办心得

大兵压境之际,许多办案策略和技巧没有空间和时间进行运作,这个时候没有选择,范律师积极和当事人沟通后,决定,以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进行直接面对面的维权。

办案唯一计:强制拆除前奏曲—— 一份复议申请书直捣黄龙

 

《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未经此法定程序认定,胡先生的违章建筑之说纯属无稽之谈,范律师在充分的了解了当地的拆迁进度和拆迁依据后,针对胡先生的具体情况以以下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行政复议申请。

 

1.  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选择性执法,违背公平原则。

在其拆迁范围内的广大城乡区域,像申请人这种因为家庭人口增长而在宅基地上加盖房屋的何止千万?镇政府唯独要求申请人拆除自建房屋,纯属选择性执法,显失公平。在时间选择上,镇政府不是去年前年要我拆除,而偏偏是现在,在本地区拆迁安置之际,很明显是在运用行政权,帮助房地产开发商不花一分钱就将申请人扫地出门。这种做法只能使矛盾更加激化,无益于目前拆迁安置纠纷的解决。

 

2、镇政府无权对该房屋强制拆除。

虽然申请人自建的5间房屋没有合法的规划许可手续,但该房屋已经建成并实际居住近20年,并不是处于正在建设过程中。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是授权镇政府对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制止。所以,对申请人的这种已经长期存在的建筑,镇政府无权强制拆除。一个月后区政府以镇政府无权进行强制拆除,驳回了镇政府的强制拆除申请,圆满结案。

 

承办总结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往往发生在拆迁前期,完全是为节省拆迁成本而采取的措施,必然借助的政府法定的强制力量,其法律依据是要与事实结合的,现在的所谓违章建筑大多建筑在80,90年代,其建筑的目的往往是由于家庭居住的限制,扩展居住面积而建设,然而对其认定的法律是最近几年才颁布的,其不可能进行溯及既往,来认定那个时代的社会现象,这样做事不公平的,也是与立法的主题精神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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