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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吴少博: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04-1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随着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出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和程序基本趋于完善,对于征收具体的程序和标准都有所规定。而由于集体土地上至今仍未出台相应的补偿条例,所以目前集体土地的征收仍以《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做为法律依据,配合《城乡规划法》及各省出台的相应条例,形成了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整体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具体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程序、标准如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1.征收补偿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决定与公布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其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不少于30日。当多数被征收人不认可补偿方案时,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对方案再予修改。

在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方案、公民行政复议权、公民行政诉讼权等予以公告,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是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是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此,房屋征收部门会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以防止公民采用不当手段增加补偿费用。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

 2.征收补偿的范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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