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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营业执照,就拿不到停产停业损失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5-2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很多人都面临着同样的情况,在自家地上自建厂房作为经营用地,没有经营证照更没有建筑许可。平常经营得好好的,也没有人来查,但是一旦遇到拆迁,这就成为了拆迁法压低甚至逃避补偿款的手段。而且面对这一现状,经营者也实在不知该如何反击,毕竟证件不全是事实…

那么,证件不全的厂房在面临拆迁时真的就得不到补偿么?企业主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拆迁方有没有权利拒绝对证件不全的企业进行赔偿。

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对于无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该条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如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也就是说—

没有营业执照,就属于无照经营。通常情况下,无照经营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但是有一些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经营行为,未取得前置许可审批,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该由前置许可部门查处。

但无论是涉及到哪个部门,

进行处罚的绝对轮不到拆迁方的头上。

但是——

证照不全的确会给拆迁补偿带来损失,因为拆迁补偿项目中,停产停业损失存在的前提是企业存在生产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如何说明企业存在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呢?那就要看企业是否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营业执照。

如果属于无照经营且牵涉到未依法纳税的情形是要受到行政处罚,并且会导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争取雪上加霜,但是并不代表着拆迁方可以不予补偿。

当然在拆迁前期企业在审查自身合法性时是可以试着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手续的,但是《条例》第十六条指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这为企业主补办营业执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只能说可以试试。

所以在这里,小律强调各位企业主,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一定要及时填补自身的漏洞,否则一旦出现拆迁纠纷,您企业的漏洞都会成为拆迁方向您施压的有利手段,让您始终处于被动的不利阶段,使您在拆迁中蒙受巨大的损失。

没有营业执照是一定会对最终的拆迁补偿有影响的,所以建议您一旦企业存在这种情况,尽量并尽快补办,为接下来的拆迁做好准备!

本文由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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