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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违法建筑拆除等领域的政府强制拆除是典型的行政强制。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行政强制由有职权的行政机关自主实施,无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实施,后者法律术语称为“非诉执行”。非诉执行设置目的在于以法院司法强制弥补行政机关职权缺陷,但未能周密考虑到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因拆迁、征收、拆违等引发的以房屋为对象的大规模政府强制拆除,导致法院陷入执行困境。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确立“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新机制,各地方也积极推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国土拆违、责令交出土地以及环保责令停产停业等领域的“裁执分离”。
★.所谓“裁执分离”,即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机关与实际执行机关分离,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同时明确由哪个政府部门执行。法院准予政府强制拆除就属于常见的运用得最多的“裁执分离”。
当法院准予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找法院还是政府?
要找对主体,首先要明确法院准予的政府强制拆除的性质。
从法理看,法院准予的政府强制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法律设定。而“裁执分离”机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认及地方各级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推动的,司法解释并非法律,无权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此种情况下的政府强制拆除就不属于行政强制。此外,如果将其认定为行政强制,则政府将面临本身不具备法定强制执行权的先天缺陷,无论其如何实施都必然发生强制拆除违法的后果,故只能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而造成逻辑死循环。
从实务看,法院准予的政府强制拆除属于司法强制。“裁执分离”确立后,全国范围内出现大量对法院准予的政府强制拆除提起的诉讼,但原告诉请基本未获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法院准予的政府强制拆除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继续,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政府强制拆除超出准予执行的执行范围或者强制执行的措施强度超过法律规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况外,一般都不可诉。
综上,法院准予的政府强制拆除属于司法强制范畴,当法院准予政府强制拆除时,房屋所有人第一时间应当找到法院。
法院准予政府强制拆除的救济途径
1
执行异议
《行政诉讼法》对于执行异议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人民法院异议处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申请再审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针对“裁执分离”机制的特殊情况,部分地方法院已经制定了其特殊性规定,比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纠正。执行裁定送达即生效,房屋所有人应当把握好六个月期限,尽早申请再审。
3
律师建议
法院受理政府的强制拆除非诉执行申请的关键条件之一是房屋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房屋。这里的期限是指60日的复议期限及6个月的起诉期限,以较长期限6个月为准。因此,房屋所有人对于收到的拆除房屋行政决定一定要予以重视,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地减缓政府申请强制拆除的节奏,为自身维权争取更多的时间。
本文由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覃珊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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