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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批复性文件是否取代环评手续?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国务院近日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自201721日起施行。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其内容去掉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一项。    
 环评批复是国家主管部门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权限;新开工项目必须经过有关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该项目是否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为环评批复。   
 新旧规定对比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规定:条例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条例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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