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一名网友在微博上传了一张面部受伤流血照片,并附上了包含“大理强制拆除”关键字的附文。附图的朋友圈截图中还提到了“公安副局长自称黑社会,在没有任何协商和沟通下,强制拆除证照齐全的民宿”。
而后数日来,大理洱海边民宿客栈遭遇暴力强制拆除的新闻甚嚣尘上,网友纷纷热烈讨论。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唯恐受到片面甚至错误的信息误导,给出过于武断的意见,因而试图多方收集信息,希望能等到沸土尘埃落定后,更客观全面地从法律角度为大家理清和解读这一案件。
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各方爆料的信息,尽可能中正客观地为大家对这一案件进行解读,同时也希望能够给有类似遭遇的中小企业主或个体户一些启发或帮助。
角度一 租房经营客栈,补偿分配争议未决被强制拆除
根据多方搜集到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新闻报道中提及的被强制拆除房屋是一间位于洱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绿线范围内的海景客栈,房主(被征收人)黄先生已与镇政府征收部门协商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然而客栈的实际经营者并非黄先生,而是房屋承租人郭先生,但截至强制拆除事件发生时,黄、郭双方仍未就补偿款分配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而郭先生一直未配合搬迁。
于是12月8日,在郭先生一方未搬迁的情况下,银桥镇直接根据与被征收人黄先生签订的拆迁协议对被征收房屋实施了拆除。财产安全和拆迁权益受到要挟的郭先生等人开始以拉横幅等方式阻拦拆除,后被民警在劝离无效的情况下强制带离,过程中一梁姓男子脸部受伤。
根据现行的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没有明确将承租人列为被征收人,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除了公房承租人之外,征收方认可的被征收主体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直接作出征收相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补偿的对象也是实际所有权人。
但在这类租赁房屋(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因征收拆迁实际承受停产停业损失的是实际经营者。另则,相当一部分现正面临拿不到合理补偿的客栈经营者,当初是受到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和旅游产业给出的特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才投入大量财力精力参与客栈建设经营。
也就是说,对房屋的实际建设、改建者并非只有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考虑到洱海客栈这类经营项目的实际特殊性,地方政府更应该考虑到实际经营者在征拆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充分保障其发言和接受补偿的权利,而不是为了加快拆迁进度直接无视这部分潜在的“被征收人”的权利。
角度二 签订协议不搬迁,强制执行受阻拦
作为房主的黄先生已经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征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拆迁方已经根据协议给付搬迁补偿的前提下,被拆迁人完成搬迁,配合完成拆除工作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显然出在了协议的正常履行,和银桥镇及大理警方的执法过程中。
根据报道,公安机关经过核查,对“在执法过程当中言辞不当的周姓辅警给予辞退处理”。这一方面是对不当执法者的处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公安机关实际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
更深入一步来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文件强调,“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其中明确提出,警方不得随意参与强制征地拆迁,且公安机关要对拆迁过程中发生暴力事件或引发恶性事件的案件加大侦查和办案力度。然而在洱海客栈强制拆除案中,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并未叫停强制拆除并积极解决因强制拆除爆发的矛盾,而是做出了实际协助强制拆除发生的处理,除个别公安机关出警人员的不当言行外,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值得我们深思。
另则,结合相关报道和网友爆料信息,该案中在镇方组织对相关客栈实施强制拆除前,并未经过法律规定要求的相应的告知和催告程序,镇方对客栈的强制拆除究竟属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还是违建的强制拆除,从法律角度都找不到充分的依据。而根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无权仅就一份拆迁协议就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
角度三 洱海环境治理,关停搬迁势在必行
大量洱海海景客栈的关停和搬迁,为的是彻底整顿洱海的环境治理工作,为了保护洱海水资源。从这个角度来说,紧据洱海之滨的这些客栈民宿的关停和搬迁是势在必行的。
然而据了解,事实是,因地方政府一段时间以来的一刀切式关停处理,实际上洱海滨面临搬迁的众多客栈民宿早已出于关停歇业的状态,实际上并不存在继续污染洱海水资源的行为和威胁。
洱海治理的现有工作重点,应该是处理好这些停产停业的客栈民宿的补偿和搬迁后续工作,以及严查和处理其他与洱海水污染有关的更多的“重头戏”,而不是对已面临严重损失的客栈实际经营者穷追猛打。
政策的变动和环境保护的紧迫,客栈经营者们可以理解应该配合,但这其中的巨大损失不应该由他们来买单,地方政府更不应该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并对权益受到损害的客栈经营者没有做到合理的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直接暴力实施强制拆除。
在实际污染风险已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该依法按照相关程序逐步推进搬迁工作的完成,并重点关注对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安顿和补偿安置协商问题,直接以暴力手段实施强制拆除,侵犯的不仅是个别客栈经营者的私人财产权利,还有政府艰难树立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
洱海治理引发的关停搬迁大潮,乃至近日爆发的一系列冲突,实际上并不是特例。除了洱海客栈之外,有许多中小企业经营者和个体户都曾遭遇过“因政府鼓励而来,被政府强撵而去”的尴尬。
在政府政策翻覆之间,受到损失的不仅仅是这些企业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财产权利,还有对政府的合理信赖利益。对地方政府来说,后者才是最宝贵而难以弥补的。
在本次爆发的洱海强制拆除案件中,我们未必要将客栈经营者看做完全单纯的利益受损者,其中最深层面的争议真相,还有待进一步的水落石出。但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安机关在该事件处理中暴露出的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错误执法示范,是我们必须提起高度警惕的。
我们希望在这次悲剧发生之后,各方都能受到警醒,希望地方政府能够剑诀依法做好洱海治理的后续搬迁和补偿安置工作,在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百分之百完善的情况下,维护好客栈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应有的补偿和安置,不能以彻底的牺牲客栈经营者个人权利为代价,去成就自己的政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