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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关停并转”是“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的简称。“关停并转”的目标是淘汰落后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进而优化我国工业结构。以1949年为起点,短短的60多年时间,我国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为了“世界工厂”。这其中工业的快速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伴随着工业技术的日新月异,许多企业的生产技术、产品跟不上市场的发展步伐,同时落后工艺带来的污染也给环境带来了治理成本。因此企业的“关停并转”是顺应社会、市场发展的应有之义。
目前学界对企业“关停并转”中的企业生态补偿交费、职工利益保护问题关注较多,但对企业主的利益保护却较少提及。[1]企业及企业主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之一,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只要企业的经营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的,我们就有必要讨论对其的利益保护。
1、权利及价值位阶理论的要求
法的价值种类主要有三种:自由、秩序、正义。当价值面临冲突时,一般依据以下三个原则进行衡量:价值位阶(价值排序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企业的“关停并转”涉及多个价值主体,有企业主、职工、政府、周边居民等等。职工因企业“关停并转”受到的冲击最大,其价值位阶较高,因此受到的关注最多。但是企业主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其权利也应当关注。尽管企业主掌握生产资料,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强而价值排序较为后,但并不意味着企业主的利益不被兼顾。相反,企业主作为企业的最终决策者,如果在“关停并转”中能得到合适的扶持与帮助,有助于调动其积极性,继续投入资金、技术经营企业。这对于企业职工、当地社会发展都有利。
2、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
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二是合理行政,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其包括三个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政府作出要求“关停并转”的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行政法比例原则下的三方面要求,考虑“关停并转”对企业主造成的影响,在保护环境、维护职工利益与兼顾企业主利益之间做到适当的平衡。如果企业通过适当的方式能够达到要求,就不应该强行要求企业搬迁或者关闭。
1、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协调多部门的管理
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比如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保护、税务等等。当企业“关停并转”时,企业主往往会面临多个部门不同标准的执行标准,这对企业的“关停并转”造成了不小的阻碍,甚至会损害企业主的积极性。只有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打破部门、地区、行业界限,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才能更好地调节利益主体和行政部门的关系。[2]
因此,政府应当在“关停并转”之前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将相关部门召集起来,一起协调出企业在“关停并转”时应当执行的统一标准。
2、建立各方利益代表的对话机制,保持沟通的顺畅
企业是企业主投入了时间、精力而经营的,有些企业甚至是企业主毕生的心血,是企业主用一分汗水一份心血慢慢经营壮大的,不能因为企业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就简单粗暴地关闭其一身的心血。同时也是企业主的收益来源,“关停并转”过程中政府的许多行政行为都和企业主的利益有切身关系。建立企业主与政府的对话机制,不仅能让政府在决策时及时地了解企业主的想法及利益关注点,使得“关停并转”工作能快速顺利推进,也能安抚企业主失去企业后的失落,促进企业主转型升级,运用新技术发展新企业。
同时,“关停并转”过程中涉及到的职工利益代表、周边居民利益代表都应当纳入到对话机制中来。对话机制应当由政府主导,邀请各方利益代表与会,讨论企业“关停并转”之后的各方利益协调。
3、建立帮助扶持机制,调动企业主的再生产积极性
政府要求企业 “关停并转”只不过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要督促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工业结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所以,政府在“关停并转”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企业主的合法利益,将政府的政策、目的讲清楚讲明白,保持企业主的经营积极性。只有这样,企业主才能在“关停并转”之后重新将其生产经营的知识、经验用于再生产中。也只有这样,政府在执行“关停并转”的过程中才不会出现盲目地为了数字而要求企业“关停并转”的现象。[3]总而言之,企业主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也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他们的利益也值得我们去保护。
[1] 在百度新闻搜索输入“关停并转”,首页共显示20条,无一涉及企业主的利益保护。在中国知网以篇名为线索输入“关停并转”,首页共显示50条,只有一条《关停并转一万五,中小企业过寒冬》涉及企业主的利益保护。
[2] 唐湘博、刘长庚:《湘江流域重污染企业退出及补偿机制研究》,载《经济纵横》2010年第7期,第110页。
[3] 涂俊明:《“关停并转”污染源可别“凑数字”》,载《环境教育》2007年第10期,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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