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所案例 > 养殖场案例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案例解读】苏某诉广东省某人民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0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件事实】
      2006年底,苏耀华与广东省博罗县农业科技示范场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书》,在涉案土地上经营养殖场,养殖猪苗,并先后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2年3月22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将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入禁养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此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于当年6月30日前自行搬迁或清理,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 

     此后,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畜牧局均以《通告》为由不予通过养殖场的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年审;县国土资源局以养殖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擅自兴建畜禽养殖房为由,要求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拆除畜禽养殖房,恢复土地原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养殖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养殖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拟给予限期拆除的处罚。苏耀华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告》。

【裁判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县政府已将《通告》告知并送达有关畜牧养殖户,《通告》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被告划定畜禽禁养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遂判决维持《通告》。 

       苏耀华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承担着农业科技推广的任务,需要严格的环境保护条件。科技示范园附近的河道连接着当地饮用水源地,在科技示范园内进行畜禽养殖有可能造成空气和水质污染。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苏耀华经营养殖场的行为发生在《通告》作出之前,已经依法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合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虽然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但亦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苏耀华依法给予补偿。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养殖场自行搬迁或清理,未涉及对苏耀华的任何补偿事宜显然不妥。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对苏耀华及其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年审等行为的依据均是《通告》,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苏耀华的合法经营行为。苏耀华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另行提出有关行政补偿的申请。

【案件总结】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维护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监管行为的同时,也注重利益的平衡,较好地诠释了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也可要求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自行搬迁或清理,即变更或撤回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许可。但与此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在此之前合法经营的畜禽养殖户的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体现的信赖保护原则精神,对行政许可因环境公共利益需要被变更或撤回而遭受损失的合法养殖户依法给予补偿。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尤其要防止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本案由于原告并未提出行政补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被告《通告》的同时,明确指出被告未就补偿事宜作出处理,甚至以“事后”提出的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由不予补偿,明显不当,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出补偿申请的法律救济途径,处理适当。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