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
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实施
意 见
市委办〔2009〕17号
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有利于我市实施“退二进三”,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建立“3+1”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有利于积极保护工业遗产,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有利于盘活存量房地资源,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推动城市科学发展。为进一步鼓励、规范、提升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完善鼓励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体系
1、对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其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2、已成功转型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工业厂房,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期满5年后,未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重新申请延期年限可适当延长。
3、利用工业遗产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允许通过优化规划方案并按规定程序适当调整该保护区内局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确保工业遗产保护区范围内出让地块建筑容积率和建筑总量不受影响。
4、鼓励对工业厂房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可依据《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09〕86号)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5、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符合《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杭文产办〔2007〕3号、杭财教〔2007〕699号)相关规定,优先享受文化创意产业及园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6、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条件,整合周边其他房地资源,创建创意楼宇,拓展发展空间。
二、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程序和标准
7、加强整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的框架下,按照合理布局、平衡总量、控制时序原则,加强对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规划,统筹城市和产业协调发展,防止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工业厂房使用功能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一)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以及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
(二)新批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后使用未满三年的。
(三)不符合城区业态规划布局和区块功能定位的。
(四)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要求,不符合《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的。
(五)鉴定为危房,或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交通、环境、卫生、文物保护、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六)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8、严格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厂房的使用功能。确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需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登记审批:
(一)申请单位在所在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进行登记申请,提交项目开发可行性报告书(含业态规划、功能设置、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文物保护、景观效果等);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自行组织审核,经审核同意的项目报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备案〕。
(二)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园文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及所在区政府,成立联合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审议。
(三)评审合格的项目,经提交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确认后,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对项目进行批复和登记管理,并报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业厂房用途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其入驻企业不得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9、规范改造标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应严格控制改造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保证原有厂房建筑结构的安全。
已列入《杭州市区工业遗产保护规划》的旧工业厂房,改造时应严格遵守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工业遗存等相关保护规定;造成破坏的,追究相应责任。
10、建立退出机制。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工业厂房,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拆迁,仍按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给予补偿。
三、强化考核管理,提升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运行效益
11、促进产业集聚。根据《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5年)》(市委办发〔2009〕92号)“一主多副”或“两主多副”的业态空间布局要求,充分利用旧工业厂房自身特点和比较优势,重点培育若干特色突出、专业性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由企业集聚向产业集聚转变。
12、强化项目运作。引导和扶持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开发企业逐步向园区管理运营商转变,通过成立项目运营公司,建立规范化、市场化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确保项目前期改造、招商引资及管理营销的有序高效。鼓励国内外民间资本和风险投资资金采取“公益+商务”模式,共同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13、实施评价考核。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行评价考核;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项目的评价考核;国家、省级开发区项目由管委会自行组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备案。
项目评价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含项目投资总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率(含产出投入比、亩均产出值)、建筑和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产业集聚功能、园区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情况等规定指标和要求。
经评价考核合格的项目,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出具项目评价考核书面意见,其中评价考核优秀的企业,可在享受产业优惠政策上享有优先权,并给予奖励;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出具限期整改处理意见。评价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相关产业优惠扶持政策,取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延期申请资格。
四、附则
14、本意见所需财政扶持资金,除文中已明确资金来源之外,均在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15、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照国家和省、市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16、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