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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禁养关闭强制拆除千万赔偿案三胜诉01:确认养殖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_石磊胜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8-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要点:原告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原告养殖场是当地农业委员会招商引资企业,当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用地手续、项目备案、环评批复等手续,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

强制拆除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到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权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情、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和记录,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做成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当地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养殖场禁养关闭强制拆除千万赔偿案三胜诉01:确认养殖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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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判决书页数较多,此处省略N张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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