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企业拆迁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久林
    朱久林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退役军人,警校毕业。曾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惠
    苏惠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具有丰富的征收、强拆、企业关停、商品房案件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卫洋
    高卫洋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高卫洋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雪
    韩雪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法律思维严谨、逻辑缜密。擅长处理行政纠纷、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凯东
    宋凯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晓敏
    田晓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横跨律所、上市公司、互联网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子晨
    袁子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弛
    张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主办律师。2015年获得法语翻译硕士学位,中国政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垚
    宁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硕士研究生,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方向为行...[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土地收储后,征拆补偿如何认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4-2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一、基本事实:
当事人的土地在2012年被收储,2000年1月当事人和乡政府签订协议,乡政府通过企业改制,和当事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当事人全面接受乡政府的资产并且承担全部债务。2014年经征收周边集体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且批准成为了商服住宅用地,收储之前乡政府以当事人没有办证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
 
二、律师说法:
从法律层面来讲,这里存在一个法律的延续和解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才有了不动产物权登记主义的问题。物权法实施之后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只保有一个买卖关系,不动产物权没有发生变化。而在2000年没有该规定,买卖关系已经生效,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这是法律逻辑和事实结合的问题,未登记的不动产,只存在买卖性的转让关系,不存在物权变动关系。但是本案买卖行为是发生在2007年之前是成立的,只要有买卖协议且支付了对价,但是针对这个对价只是进行了资产一次性买卖,它背后的原因是集体企业改制,一次性买断承接过来的债务债权,而并不是买过来的土地,但仍然是一种对价关系,需要从法律适用上来解释。
也可能是不想补偿或者压低补偿,有这个目的作为前提。从法律角度确权来说可以,使用权确认一下,这是法律理论来讲,实际理论来讲无法确权。由于2012已经收储,使用权的性质主体已经发生变化,如果这块土地还是登记在以前的乡镇企业名下,即使是集体建设用地也仍然可以确权。但是收储之后土地的主体已经不是以前的乡镇企业。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房屋没有权属证明;第二,确权走不通,以此来刁难你。律师建议土地收储完成以后可以走国有土地征收,适用国务院第590号令,在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由区县级人民政府来进行内部确权,从法律来讲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补偿。
收储后对土地的定性为商务住宅用地了,现在享受什么性质土地的补偿呢?以前国有土地的征补条例规章中有相应规则,收储已经变国土,司法认定时候2年内,没有对地上物进行征拆,就按照现有土地的性质和适用相应补偿政策,可以适用国有土地。收储后性质已经变了国有土地,土地性质和用途(商业工业住宅仓储等)的问题,价值怎么判定呢,根据原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用途来实际判定,本案土地真实用途还是原有的工业性质,实践上来讲,是倾向商业补偿,可以这个方向去争取,但是没法律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这个单项补偿序列当中增加一些是可以的。综合性的像住宅和门市房,法律上还是证载用途给你评估,有些即便没有证载用途也要结合他的实际用途类和实际状态,但是没有法律条文来支撑,谈判的博弈过程中来实现利益最大化,不能说是违章建筑,08年之后未取得的才是违章建筑,不能用有证无证,无证建筑不等于违章建筑。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