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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违法征用土地补偿低可怜无法接受,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国家合理赔偿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一、主要事实:

案情介绍:因拆迁方涉及违法征用企业土地,企业总占地面积25.62亩,并依法办理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许可证,纳税登记证等等,现在拆迁方引进水电站项目投资建设,强行给我企业拆迁,造成我企业巨额经济损失,补偿一直为达成一致。

二、律师分析:

在这里分析一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其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故本案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拆除造成企业损失的要给予合理、合法补偿或赔偿。

三、重点法条:

(1)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对我国健全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时代意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且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对其直接损失,才能予以赔偿,如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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