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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环保污染被关停,但实际上是行政机关要征收我的厂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后我该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主要事实:
 
2004年5月12日,赵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营业手续齐全,2014年7月20日,甲市政府为了进行旧城改造,以环境污染为由对企业进行强制关停,然后进行房屋征收,但是,赵某的厂子一直没有签约,甲市人民政府与赵某再三协商未果,2015年5月28日上午,甲市旧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A街道等工作人员来到B路赵某家中,将《甲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送到赵某的手中。随同的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在送达公证书上签字,并告知赵某如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该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律师分析:
 
1.从土地使用形式来讲,有租赁合同且在合法有效期内,说明土地使用行为是合法的。
 
2.土地性质来看,土地本身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厂房属合法存在。
 
补偿方面,对企业实施环保关停之后又下发征收补偿决定,先关后拆,若从环保关停角度来讲,关停我的企业就要补偿,从征收角度来讲,征收企业对我企业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3. 指挥部是否具备合法征收主体资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四条。
 
4. 对《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
 
三、维权建议:
 
1,征收主体合法性问题审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法条规定,指挥部是不具备主体征收资格的,对主体合法性提出质疑。
 
2,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性提出质疑,因土地自身性质具备建设条件,并不存在违章建筑说法,更不能适用2008年《城乡规划法》64条、65条的规定。 因此,对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行为追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先补后拆才能够实施关停,拆迁工作,调查此次征拆规划项目合法性,征收、拆迁部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情况我们在维权过程当中,既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重点法条:
 
(1)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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