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厂遭遇转型升级被关停整改,该如何维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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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铸造业作为温岭市重要配套产业,长期以来存在高能耗、高污染、低技术等问题。根据温岭“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规划,未来几年,铸造业的目标,是在新一轮改造提升后,最终留下30家新型高端企业,并且要求每家企业年产量至少在2万吨以上,以满足当地机械产业发展需求。也就是说,现有的92家铸造企业还将淘汰关停三分之二以上。一些铸件厂企业主也表示,转型也是他们共同的目标,但要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所以还在犹豫观望。正如温岭市太平小河铸件厂老板曾对采访他的记者所言:“全部想做的,但突然一下子要转做不到,谁都一样的,做这行这么多年了,刚好不欠账了,银行也没贷款了,一下子又要让你去银行贷款,还不如不做。突然转型怎么做得到,也要逐步逐步来。我们说一块一块搞起来,不是一下子就能弄好的,你说对不对,谁不想转型,机器流水线做起来多好,你说对吧。”
一、案情简介
近几年,随着温岭市推行“五水共治”、“三改一拆”、“腾笼换鸟”政策,该市分布的大量机械铸造厂被纳入淘汰落后产能,改造转型升级范围。李先生家的小型铸造厂被纳入转型升级后,同样遇到了前述太平小河铸件厂老板对记者言的困境。
依据《温岭市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4-2020)》,计划2016年底前对达不到升级改造条件的铸造企业全部实行关停,到2020年建成大溪、泽国现代铸造集聚园区,入园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铸造企业。李先生家的铸造厂拥有工人50名,接到的订单有时是几十件,有时是上万件。对于李先生来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企业升级转型,也承受不起被关停。毕竟李先生的铸造厂刚刚还完贷款,进入净盈利期。 陷入两难境地的李先生辗转来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寻求最大的帮助。
二、
维权重点
本案中,虽然政府对铸造厂转型升级提供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但对于本身规模较小且刚刚进入净盈利模式的李先生家的铸造厂来说,还是不够。李先生的期望是最好能够继续原有的经营,如果实在不行而被关停,则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为涉及关停的铸造厂较多,为了规避补偿,政府方开始找企业的各种违法点,而李先生家的铸造厂则被认定为不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规模小、工艺差,而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属于“小散乱污”企业,并限期关停。
第一阶段,我所律师研究后发现,经政府方提醒,当地环保部门特意对李先生家的铸造厂进行实地调查,将李先生家的铸造厂定性为“小散乱污”企业,并作出责令限期关停处罚决定,并报政府方批准。我所律师认为该涉案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且存在程序违法,遂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此涉案处罚决定。政府方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先是以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要求李先生补正材料,后又以李先生未按补正通知书内容补正材料为由,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我所律师认为政府方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遂协助委托人李先生将政府方诉至法院。我所律师指出如果复议机关认为我方与被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则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不是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为由,直接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故政府方的做法构成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
第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整体流程为:立案→调查取证→作出拟处罚决定→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听证→作出决定→送达文书→申请法院执行。本案中,环保部门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属于第八步的作出处罚决定。因为李先生家的铸造厂各项证件齐全,环保设施和排放情况均达标,环保部门便以李先生家的铸造厂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规模小、工艺差等理由,责令限期关闭。显然是为政府方开展的铸造厂转型升级提供助力。显然执法目的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环保部门在作处罚决定过程中,并未告知李先生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及救济权利,显然违法了程序法定原则。基于此,政府方不得不做出撤销该涉案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三阶段,借着我方取得复议阶段胜利的东风,紧接着向政府方出具沟通函,商谈关停补偿事宜。因政府方无法找到李先生家铸造厂的有效违法点,最终同意坐下来和李先生进行友好协商。经过几番谈判,政府方同意按照590号令的规定对李先生家的铸造厂进行补偿。
三、律师说法
实务中,判定环保部门定性企业为“小散乱污”的做法是否合法,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分析:
1、从实体方面分析环保部门的作法是否合法。即:(1)是否应当将涉案企业定性为“小散乱污”企业,依据参考“小散乱污”企业的定义;(2)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业、关闭,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2、从程序方面分析环保部门的作法是否合法。即:(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环保部门是否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2)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3)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决定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4)环保部门出具的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是否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履行期限,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5)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责令停业关闭决定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如果因环保部门违法实行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故环保部门如果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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