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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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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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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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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各省也纷纷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这说明政务诚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然而,在我们实践办案过程中,各地仍然存在政务的失信行为,特别是在招商引资领域。那么,该《意见》的出台对于被征迁关停的招商引资企业来说有什么切实的益处呢?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为大家分析:
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法律性质该如何定性?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地都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台优惠政策,名称多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等,这种行政主体(部门)为了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发展地方经济),向企业发出的,承诺在企业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给予一定物质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应视为行政允诺。我们认为,优惠政策一旦提出,即应当视为作出部门的一种职责,一旦被招商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就应当对其兑现当年的允诺。
二、实务中,各地方不为招商引资企业兑现允诺的情形有哪些?
招商引资作为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往往会以作出承诺,出台一系列的奖励办法、优惠政策的方式,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可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不断变革,这些企业因不符合现今经济发展需要,在很多地方的征迁关停案件中,不为招商引资兑现政策的失信问题也日益突出,我们根据所办案件,总结归纳了几个各地常用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虚假优惠政策”情形:
1.以自身名义为企业提供担保为优惠政策,但该担保行为无效,不能兑现。
各地为了吸引更多企业,解决企业的顾虑,早日实现投产,有些部门往往会承诺以自身的名义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以此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但从我国现有立法层面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这种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各地提供的这种担保行为无效,且根本不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也不可能兑现。
2.以不恰当的土地征收、征用方式作为优惠政策,该收购行为违法,所谓的优惠政策亦不能兑现。
在招商引资之初,各地为了解决企业的用地问题,往往会在给予投资者的优惠的同时,允许项目投资方直接对土地进行收购。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都要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只有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正式出让给用地单位使用。因此,征用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当地机关可以代行。这种让投资者直接收购农村集体土地的“优惠”,违反法律规定,自始不能予以兑现。
3.以低于法律规定的土地出让价格作为优惠政策,该行为违法,无法兑现。
为了提高自身招商的优惠力度,在招商引资的大潮中更具优势,各地纷纷以给投资商降低土地出让价格作为优惠政策。但是,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若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低的最低价,这些低于最低价的出让行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本不得转让,由此所谓的优惠承诺,也无法实现。
三、《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招商引资企业带来哪些利好政策?
1.明确禁止各地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不兑现招商引资承诺的情形。
由于换届或主要领导人换了,之前优惠承诺不予兑现,有的甚至直接违约的案例不在少数,这不仅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造成财产损失,还对于新型政商关系的建立也是一种破坏。
本次《意见》明确要求,规范地方的招商引资行为,应当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
2.作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是否兑现等重大决策时,经过“必经程序”才能正式“亮相”。
在招商引资优惠程度及优惠的范围,这种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乱决策、瞎指挥的行为,这种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征求民众意见,“一拍脑袋”就变主意的情形普遍存在。
对此,《意见》指出,在这种重大的决策事项上,必须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3.对各级公务人员的失信行为,招商引资企业可作为社会监督的一员,对其诚信与否进行监督。
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目前超过千件。懒政怠政、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虽被诟病,但因失信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而屡禁不止。
本次《意见》明确表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需要有效的诚信监督体系,并将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作为监管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级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的信息,将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目前,各地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无法落实而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一定程度上阻扰了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招商企业来说绝对是重大的利好消息,不仅增强了各地招商引资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还大大避免了招商引资企业被“优惠政策”所“骗”的情形。即便以后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改变与企业之前签订的合同,不管领导换届与否,对于招商引资企业来说,只要造成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有损失,都有权要求责任部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自己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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