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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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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0日,临钢公司与金核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开发协议》,约定:临钢公司补偿金核公司3500万元后,双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并在符合条件时将金核公司探矿权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2011年10月25日,临钢公司向金核公司实际支付3500万元。2013年11月22日,临钢公司以合作勘查作业区位于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为由通知解除合同,金核公司回函拒绝。金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临钢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确认《合作勘查开发协议》有效。临钢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作勘查开发协议》,金核公司返还合作补偿款3500万元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临钢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勘查开发协议》,驳回临钢公司的反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探矿权位于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该自然保护区设立在先,金核公司的探矿权取得在后,基于《合作勘查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允许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该协议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故协议依法应属无效,金核公司收取的3500万元合作补偿款应予返还。临钢公司主张的损失,部分由金核公司折价补偿,部分由临钢公司自行承担或者在项目公司清算时另行解决。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三)典型意义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相关案件,要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考虑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的处理思路。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域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可以更多地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则要贯彻最严格的保护措施。针对上述特殊区域签订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即使已经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人民法院仍应对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认定无效。
【点评意见】
本案历经两审结案,一审与二审的裁判结果不同,分歧在于《合作勘探开发协议》效力的法律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矿业权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但并未出现《合作勘探开发协议》不能实现的情形,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一审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履行协议已有两年时间,但忽视了合同生效的外部要件,即该协议约定的探矿权处在自然保护区内,损害的是环境公共利益。二审法院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无效,否定了一审关于继续履行的判决。两相对比,可以看出本案二审具有以下三点示范作用:一是矿业权纠纷合同效力认定不能仅限于合同目的实现,而应依法求实衡量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客体依托要件。二是注重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司法应系统完整地执行环境法规,维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运行。三是大力发挥司法纠偏功能,并不能因矿业权合同通过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即直接认定其有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效力应依职权进行审查。
二审判决结果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要求,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在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生态红线划定区内,司法裁判时应严守环境保护优先和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严禁任意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行为,防止不合理开发资源的行为损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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