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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关停或者拆迁补偿中停产停业损失应当包括哪些?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2-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律师观点: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房屋征收而造成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者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虽然法律确定了停产停业的补偿,那现实中具体包括哪些项目呢?一般来说主要包括由于关停或拆迁而导致的正常经营的预期损失,一般以前三年的营业额和纳税额的平均值来计算;承租企业损失的计算以剩余租期来计算;还有由于关停或者拆迁而导致的订单违约损失等等;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时,关键在于明确和细化“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两个方面的因素。被征收前的“效益”应仅指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不包括社会效益、主观效益在内。此种效益测算,可以根据前文所述房地产估价方法中的“收益法”,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生产经营用途测算其效益;也可以参考之前各地方关于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的测算方法。至于停产停业期限,应视从搬迁至重新生产营业的间歇期限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计算所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损失,与房屋征收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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