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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停电】为什么拆迁方喜欢用停水停电来威胁企业拆迁呢?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0-2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在企业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企业最关心的事莫过于拆迁补偿的方案,并且为了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与拆迁方展开谈判,但是在实践中这场谈判的双方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拆迁方常常在谈判的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迫使企业接受其方案,停水停电就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曾代理浙江某造纸厂的拆迁案件,企业在与拆迁方三次谈判没有达成一致之后,收到了当地镇政府的“最后通牒”,限企业十日内搬迁,到期不搬迁将对企业断水断电。企业主顿时无计可施,连夜赶往北京找到了吴少博律师请求帮助。
  为什么拆迁方这么喜欢用停水停电来威胁企业呢?
 
  吴少博律师指出,企业是通过生产经营来盈利的单位,通过盈利来维持自身的运转,一旦拆迁方停止了水电的供应,就直接掐断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命脉,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和营业,自然就谈不上盈利了。没有了利润,企业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活力。,所以拆迁方一旦祭出停水停电的大招,企业就只能一直承受着亏损或者是接受拆迁方的条件。
 
  拆迁方对企业停水停电,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吴少博律师认为,企业首先要明确的认识到,不管拆迁方是什么部门,下达停水停电命令的是什么部门,其行为都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供电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今后,此类问题也可以参考本条规定加以救济。”吴律师指出,拆迁方对企业进行的停水停电,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企业遇到停水停电是不是就毫无招架之力,想要还手该从何做起?
 
  当拆迁方已经无所顾忌的拿出停水停电的手段时,双方的谈判已经是走向了破裂,除非是企业接受拆迁方的补偿方案,否则是不存在转圜余地的,一般的协商方式已经难以奏效了。至于信访维权的方式,律师也不推荐企业主使用,一是因为信访成效不显著,企业主费时费力的去信访,很可能最后被一句“已经提交给相关部门处理”打回去;二是企业的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了,企业被停水停电了,就无法经营产生利润,多拖延一天就多一天的损失;三是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难保企业会不会遭到强制拆除。
 
  吴少博律师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停水停电问题是最有效的方式,维权效果显著而且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
 
  当遭遇断水断电时,企业首先要注意采集证据与保全,一般来说,这些证据可以是对现场的拍照或录像,也可以是证人证言,甚至还可以是涉及相关内容的电话录音。同时,企业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要求信息公开,查询下达停水停电命令的行政主体和行政文件,发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停止侵害行为。
 
  比如前面提到的浙江造纸厂的案子,律师介入以后,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发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对造纸厂进行的停水停电逼迫造纸厂搬迁的行为是违反的,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在庭审中,吴少博律师出示镇政府下达的限期搬迁通知书、造纸厂的照片和视频、当地供电部门的证词录音等证据,以充分证明了镇政府是停水停电行为命令的直接下达者,并且明确的存在违法侵权行为,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造纸厂恢复了供水供电。
 
  律师说案:停水停电的诉讼不仅仅是为了恢复水电,也是为了企业能在拆迁补偿谈判中争取优势。
 
  停水停电只是一种手段,拆迁方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迫使企业接受其补偿方案,而企业发起针对停水停电的诉讼,化解掉了拆迁方的进攻,逼迫拆迁方重新回到谈判桌上来,同时表明企业维权的决心和律师对法律的熟练运用,促使拆迁方慎重考虑企业的要求,掌握拆迁补偿谈判的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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