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4年1月份,济南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槐荫区政府下面的某街道办事处所形成了拆迁征收协议纠纷问题。该街道办事处找到我所的委托人,表示要进行开垦河道修复工程,而我所委托人所在的地址在河道的边上,河道正式修通后,周边要建设绿化隔离带,所以需要进行土地腾退。我们委托人知道这个消息后,跟当地的街道办进行多次协商,但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
关于这个案例,首先要介绍一下该企业本身的状况。
该企业大约是2006年在此地注册成立的,企业主本人就是当地村民,所用土地是跟当地的村委会进行租赁的,换句话说就是由当地村民跟村委会租赁相关土地,并进行了平整土地后拼整,后又进行了厂房建设。厂房不断翻修翻建,2014年占地约17亩,厂房面积不到5000平米。拆迁方几乎是按照违章建筑的成本价来计算补偿价值的,一平米最早给补偿480块钱,最后给将近700块钱一平米,所提出的补偿方案让企业主无法接受。
我们了解到,在拆迁之前,企业主和村委会打了一场官司。当地村委会听到拆迁消息以后,就想进行企业腾退,保有企业的地上管理建筑,以主体身份来跟拆迁方进行谈判,要求与企业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企业不同意,要求继续缴纳租金承租土地。判决结果企业败诉,被要求进行实际腾退,二审维持原判。鉴于这种状况,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深度分析,然后据实制定了维权方案。
在我们接受案件之初,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就以违章建筑为名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我所根据当事人所面临的客观状况,从法律层面总结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企业跟村委会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二审判决已经确定;第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下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以违章建筑为名进行拆除。补偿层面主要是地上建筑物,大约六七百元一平方米,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我们接受委托之后,跟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沟通了三四次,提出进行征收必须有妥帖全面的征收文件,不管是按照《山东省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还是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或者是按照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必须办理完善的征收程序。一方面,对方表示协商征收没有相关的程序,另一方面又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违章建筑为由施加强大的压力。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就给当事人起了一个诉,以对方没有征收文件而实施了征收行为为由,要求确认对方的征收行为无效。
起诉之初我们就考虑到,最后不管胜诉还是败诉对我们都是有利的,为什么这么说呢?胜诉,就确认了对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他现在所施加的任何征收行为都是违法的;败诉,就说明对方没有征收行为,既然没有征收行为,为什么还要找企业谈呢?企业主也希望尽量不要拆,因为已经没有同地段的土地能让他进行加工生产。如果不得不拆,就要拿合适的补偿价。
2016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最终的判决,确认我们败诉,理由就是对方并没有实施征收行为。我们在得到这个判决结果以后非常高兴。尽管是个败诉判决,但导致对方至今无法再找当事人谈拆迁拆违的一系列事项,这就达到了最初的维权目的。
简单介绍完维权的过程,下面就解析了一下这么做的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
【律师观点】
首先来谈一下这个诉,这个诉是以济南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槐荫区人民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为第三人为诉讼基本架构的,我们的证明责任在于两点:
第一,对方没有征收文件,却实施了实实在在的征收行为。这个举证责任在我们,是因为这是出于一种积极事项的举证,和普通的行政诉讼不一样(普通的行政诉讼举证行为倒置,由政府进行举证,证明其具体行为合法)。我们拿出了要求当地市政府和区政府公开本次拆迁文件时所得到的信息回执,也就是说不存在征收文件和征收项目,我们却取得了对方的拟征收公告,表明对方在2013年就想征收,只是没有落实后续的征收公告和征收决定,但是施加了征收行为。拟征收公告和信息公开回执恰恰就证明了对方没有征收文件,这是已经可以确认的。
第二,对方有事实的征收行为。起诉证据有:1、街道办主任找企业主之间多次沟通的音频资料;2、提出勘验现场的申请,要求法庭能够现场勘验当事人的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之内,周围是不是都已经被征收;3、找相关证人,即其他已被拆迁的人,来证明当事人的土地是在征收行为所涉及的范围之内,并且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我们出示的这几种证据,足以认定双方的征收和被征收行为是实际存在的,证明了对方没有征收文件却实施了征收行为。从举证角度来讲,已经完全达到了我们的证明目的。
法院最后判决,由于证据不足,达不到能证明对方有征收行为事实的程度,所以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但是我们在进行诉讼的时候,本身带有夹击性的目的,所持的态度本来就是胜诉和败诉都可以接受,并且不管向那个方向发展,都能达到我们的目的。这个案件从判决下达到目前为止,对方再也没有找我方委托人谈过,也没有做出断水断电的举措,企业一直在稳定持续地经营着。尽管拿到了一纸败诉的判决书,但是恰恰达到了客户的经营目的。据委托人讲,企业项目是复杂的工程,规划和实施都需要很长的时间,而我们为企业赢得了至关重要的经营时间,满足了企业持续再经营需要一个不确定时间的基本经营需求,并最终取得了非常好经营效益。
【案情总结】
这个案例有以下几点的实际总结。
第一,政府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对企业产生了足够大的冲击,都应纳入法律审查程序。就像刚开始政府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确定违章建筑,我所迅速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其纳入到诉讼的法律程序当中。尽管最后是以程序错误来撤销的,但也给对方带来沉痛一击。
第二,确定基本的诉讼思路很重要。诉讼思路一定要首先考虑好,如果没有必胜的把握,提前就要想好败诉能产生什么后果,胜诉能产生什么后果。败诉有哪些具体途径,会产生哪些有利或者不利的状况,再进行具体分析,谋定而后动。
第三,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进行维权手段的选择以及维权实际的判断。有些企业长期不经营,希望快速进行拆迁,拆迁完了以后得到一些资金回笼,可以到别处经营。但有些经营效果很好的企业每年有稳定的大额营业利润,并不想被拆迁。
另外还要看企业到底是怎么来的。这个案例的判决表明,我方当事人是以非耕地承包协议的形式进行发包的,我们拿到判决书之后向该村委会提出质疑——这到底是承包协议还是租赁协议?我所认为是承包协议。因为是本村村民承包了本村的非耕地,这个承包协议就带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换句话说,当事人是本村村民,所以这就是承包协议。就算上面签的是租赁协议,落到实处也是承包协议。对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真正的法律关系确认之后不一定是租赁,有可能是承包。承包协议现在按照租赁协议予以解除了,但我们始终认为有承包的属性在里面。最后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到底是归村委会还是我方委托人,尚不确定。
第四,主要看对企业损失的拿捏,心里对一些评估要有数。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按照国有土地政府条例以及建设部的配套办法,应该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而不能单纯从成本法角度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