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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猪场
2016年已进入尾声,这一年可算是多年不遇的“金猪年”了,然而不少养殖户的日子还是不太好过。近几年,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相继出台,环保对养殖的影响日渐加大,多地划定禁、限养区并开启大力度的猪场拆迁工作。明年你所在的区域还能不能继续养猪了?以下是各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大家可以找找自己的省份(市、自治区),查看具体情况吧!
2016年禁养区内必须清退的省(市、自治区)
1、北京
2016年年底前,北京市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除了育种、科研用途外,全市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
2、上海
根据《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6年底前,上海将提前完成全市2720家不规范畜禽养殖户的整治任务,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3、河北
2016年2月河北出台《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到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到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发展规模化养殖在一定程度受到了制约。
4、浙江
2016年4月11日,浙江农业水环境治理视频会议召开。会议明确,2016年6月底前,要完成全省范围内仅剩的嘉兴市15家计划关停规模养殖场的关停工作,同时,全面开展生猪散养户整治,完成生猪存栏50头以下养殖场户的整治工作。浙江开始第二轮猪场拆迁潮,重点整治散户。
5、江西(南昌)
根据《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昌市要求,到2016年底全市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或转产;到2020年底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对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建有配套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的规模养殖场,保证其正常运行。南昌市划定并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规划。
6、福建
福建省政府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江两溪”流域(干流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
7、湖南
湖南省农委发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河湖围网养殖清理两个专项行动方案,洞庭湖区内湖沿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农村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1000米,均划为畜禽禁养区。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及牛羊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在2016年底前退出或搬迁。省政府将对在2017年前主动完成关停退养或异地搬迁的养殖场给予奖励。
8、天津(滨海新区)
在禁养区,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2016年底前,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由区农委报请区政府依法关闭或搬迁,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禁养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并严禁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现象的出现。
2017年-2020年禁养区内将被清退的省(市、自治区)
1、黑龙江
于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并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禁养区划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保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散养密集区内要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再利用。未按要求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
2、吉林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20年底前,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要达到100%。
3、辽宁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2016年要加强综合防治工作,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2016年底前要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4、重庆(永川)
2016年1月25日印发的《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年)》要求,到2017年,基本完成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增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能力,使全区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确保100头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重点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的污染进行整治,解决农村畜禽布局性污染和面源污染,确保全区所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实现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5、江苏
今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6、安徽
安徽省农委等部门出台意见,提出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确定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将依法关闭或搬迁。
7、山东
山东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2020年争取75%的畜禽养殖实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
8、河南
2016年2月1日,河南省政府下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2016年,各地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底前,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9、广东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现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10、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6年10月启动禁养区划定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各县(市、区)禁养区方案发布后,农牧部门同环保部门尽快提出禁养区内已有养殖场和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方案,包括相应的补偿方案,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于2017年年底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特别做好转产人员的安置工作,减少社会矛盾。
11、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广西将全面完成县(市、区)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拆迁计划,落实养殖场关停拆迁补助,确保2018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按照《方案》,2016年-2017年,广西省获得生猪养殖大县奖励的县,以及位于西江水系“一干七支”沿岸的各县,将选择养殖密度高、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先行试点;2018年-2019年,广西将全面完成各地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或拆迁工作,清洁养殖模式在全区各地广泛应用。到“十三五”末期,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将基本实行清洁养殖模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基本实现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理,生态种养模式广泛应用,实现化肥零增长的县达到40%,建成各畜禽规模化养殖配套的病死畜禽综合处理设施。
12、重庆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长江经济带环保专项督查情况的函》(环办环监函〔2016〕691号)和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江经济带环保专项督查整改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按照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搬迁的总目标,尽快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搬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严格落实阶段任务、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13、贵州
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环境容量,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工作,在两大流域、八大水系覆盖地区尤其要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工作。到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规模养殖户。在禁养区外根据土地承载力,要有计划地控制养殖总量,在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控制总量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布局。
14、陕西
2016年,陕西省将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除此之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也须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的畜禽粪便污水要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今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将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15、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甘肃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要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加强分区分类管理,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实用污水处理设施,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加工成生物有机肥综合利用工程,细化相关资金补贴及政策优惠等规定,促进有机肥生产和施用。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到2020年,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加大对农户散养畜禽养殖的引导管理,强化人畜分离,远离重要水源地。对有条件的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加强农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6、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年底前,西宁市、海东市完成黄河谷地和湟水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其他地区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工作,并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达不到规模的养殖专业户,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利用。鼓励培育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循环发展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生物质燃料的综合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加工以及病死畜禽处理等环节的规范化环境管理体系。
17、内蒙古自治区
县级农牧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尽快提出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以及区域内已有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方案,包括相应的补偿方案,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特别注意做好转产人员的安置工作。禁养区划定应以保障环境安全、优化畜牧业布局为目标,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开展划定工作,防止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禁养区划定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18、西藏自治区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十三五”期间,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修建大中型沼气设施。自2016年起,畜禽养殖场(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要建立一场(厂)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措施。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水产养殖。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6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干湿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畜禽粪便污水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
禁养区划定工作进行中、尚无明确拆迁时间表的省(市、自治区)
1、湖北
湖北省2016年1月份开始试行《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各地划定的畜禽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因教学、科研、旅游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2、山西
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海南(三亚天涯区)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日前出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全区22个社区、海坡行政村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处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户要转产。在规定时间内不搬迁或关闭的,一律视为违规搭建。
4、四川
为保障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为工作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请你们提供各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资料,于2016年7月6日前汇总按照上报。
5、云南
2015年2月12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为降低畜禽死亡率,要求县级政府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兴建畜禽集中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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