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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情形及司法救济方式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8-30 13:0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今天我们讲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的情形,以及司法救济的审查重点。
各位其实看这个题目其实应该看得很清楚,因为我们现在在实务当中企业被关停,哪怕是征收拆迁,作为被征收人,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就是一个行政补偿义务,你作为一个行政补偿的相对人,地方政府作为一个行政补偿主体,产生的就是一个行政补偿的法律行为,所以这几个在我们的实务当中,非常多的,非常常见。我想从这么几个角度来给各位说一下,主要从司法角度来说,首先这种行政补偿,在实务当中其实是有两种,一个是以职权职责主动补偿,第二个是以申请进行补偿。
 
但是到了我们的实务当中的话,让行政机关来主动进行补偿,这种可能性极小。其实你比如讲在征收拆迁当中,它作为征收主体,其实它本身有职责来给你补偿,不需要你申请,他的职权职责就决定了,它必须主动来给你补偿。
但是到了实务当中,有些时候是不一致,所以我建议我们的客户,或者说我们的当事人都是以申请来进行。是你主动打一个要求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申请,作为整个案件的起始。其实这一类案件往往都是申请在先补偿主体作出补偿决定的义务在后。
这是一个关键的法定职责问题。也就是说你一旦要纳入到司法审判的时候,司法审判第一个要审查的内容就行政相对人是不是提起了行政补偿申请?如果没提,他认为你的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有问题,极有可能要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或者说裁定驳回起诉,都是有可能的。所以一定要提。申请在先。先打报告先申请。
那么你打完了报告向行政机关向地方政府提了申请之后,那么行政机关往往就会有几种行为,他来答复或者说来对待,其实无非就这么三种行为。
第一种就是不予答复。你提了申请我就当没收到,不给你任何的答复。
第二种是直接答复你说拒绝履行行政补偿义务。当然他在答复的时候不可能说给自己设定了义务答复的,就等于是拒绝你的行政补偿申请。
第三种就是不正确的一种履行行政补偿义务。不正确不行,我们统观现在行政补偿整个序列当中,行政机关的答复,其实无非就这么三类。
那么我们来面临这三类的时候,我们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要有一个诉讼时效,就什么时候提起我们的起诉,都有一个诉讼的具体的实现。
我是这么来总结中来总结。
不予答复。我收到了不予答复,不是说我收到就是对方不予答复。首先要确定一个答复期,答复期是60日,不是60个工工作日,有些时候我们讲的不严谨,通俗来讲就是两个月是吧?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自收到对方签收了你的行政补偿申请,提交了是次日开始起满60日之后就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我5月1号向他送达的行政补偿申请,次日就是5月2号开始送,向后推60天。60天之后,你随时都可以提起。 其实这还有一个后边应该还有一个时间要求。你可以无限期的等吗?那么60天满了以后,我第62天可以提,那么第62天开始到哪一天截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从18年新的行政诉讼法改为一年。那么诉讼请求应该怎么列呢?我也是查阅了大量的最高院的司法判例,这种不予答复,在诉讼请求当中是直接进入到实体请求,有的可能还直接说,我是不得先确认他不予答复,这种不作为的行为违法,违法完了以后再怎么办? 其实是不需要直接就可以进入到实体请求,比如讲我以前的行政补偿申请书当中,要求的是对方要补偿我500万,那么你直接就把你的实体请求500万列为你的诉讼请求就可以,无需确认,不予答复,违法或者要求给予答复。说简单的一个概念,就是直接进入到实体审判。不需要再对它的一些程序性行为进行确认。
第二种叫答复拒绝,就是指答复你了,我认为我没有补偿你的义务,不需要你补偿,那么他的诉讼时效应该怎么变? 应该是自知道之日起次日,6月内进行实际起诉。为什么?因为他的拒绝当中,有些时候是给了你告知你诉权,对不对?告知你了。比如讲多长时间可以,复议多长时间可以起诉。那么这个时候就是六个月作为你的起诉期限,那么对于那些位高的诉权只做了一个拒绝你的行为,但是没告诉你这个可以到法院起诉。那么适用是不是新的司法解释当中一年起诉期限,?那么诉请的诉请跟不予答复就不一样,应该先撤销他的答复,拒绝的行为,然后再进入到实际请求执行权。
那么第三个就是不正确履行,现在列为了两种行为。一个是我要求的,他给予了不全的履行。我要求五项,他只跟我说了两项,没有进行全面履行。第二种就是说超出了答复期,给予的履行性,就叫迟延履行,这都是不正确履行的方式。那么这两种方式应该怎么说呢?第一种就是他的诉讼时效应该列为自知道之次日至六个月内,这也是刚才是用前面告知诉权的情况下,未告知的必然要也要是用一年的有效期,一年的诉讼时效,不全面履行的诉请应该怎么办?
不全部履行?他已经履行了一部分有了实体行为,有个事例可以先撤销,但是这种撤销有没有可撤销的具体内容?这个问题。我一般在操作这类的时候可以提撤销,但是也可以提要求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不全面履行,人家也是履行了一部分,对整体的行为要求,确认违法后再要求它全面履行。你要撤销,就等于把他不全面履行了一部分这种行为给予撤掉,再要求全面履行,其实从法学理论上讲的话也可以。但到了实务当中,认为这种不能撤销,有损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可能就直接要求确认违法,然后行政实体全面履行授权。
再就是迟延履行的问题,直接履行,本身60日内要给我答复要做,他第65天做了这个事情。超期了,但是超期了,他有可能已经达到了全面履行,你别看到65天了,但是人家把这个事情做了,按照你的行政补偿的申请当中的内容全部给你做,那么这种行为怎么解释?怎么来做?一般情况下就申请满60日后,或者他答复期,那么过了答复期那一刻,你已经知道你的权利受损,这时候就是用什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我这写的是六个月,其实原则上应该是有一年。为什么此时对方很可能无法来告知你诉讼权利的问题,就等于未告知诉权的情形。应该是用一年的起诉期限,那么诉请怎么列呢?确认违法。确认的是什么?违法的是程序性违法,是应该60日内答复而没答复。造成的实体业务不是实体违法,是程序违法,然后要求实体旅行,其实有很多他已经履行了,你可能到最后达到的只是一个确认违法,也就是确认程序违法的事情。然后用司法的效力再确认一遍对方旅行的过程,应该实体履行的问题。 所以说在行政补偿这一序列当中,行政机关所有的答复,基本上就这三类。
 
好,我们先说一下一个问题,那么到了法院以后,司法审查的重点是什么?司法审查的重点是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就是我刚才一开始谈到,原告是否提出过申请?要考察你的申请时间,具体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其实这个是一种形式性审查,一就是你提没提出过什么时间提的,具体诉请是什么,你依据什么提的,这只是一种形式审查。只要你做过申请这个事情就可以。
第二个就是被告是否有对原告的请求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职责?原告提了诉请,那么被告从职权跟职责的角度,有没有这个责任或者说法定义务来给你做出答复性行为,或者说做成这种行政补偿行为,一定要考虑或者说审查职责的法律来源,法律来源在哪?你是一个什么对吧?这是个很重要问题。
第三个问题被告在原告申请后的行为,就是原告给他提出了行政补偿申请。被告在答复期之内60日之内做了什么?我就说了,包括作为和应作为而不作为,做了什么? 或者说应该做什么而没做什么,要审查他的问题。因为这个是涉及到被告应该进行积极作为的行为,那么接到行政补偿申请之后,你应该做哪些工作是调查了,取证是不是核对当事人了?这些都是他应该做,但是他没有做。
第四个就是被告是否有正常理由排除应当履行的情形。你比如讲,我已经跟他签过征收补偿协议,我已经跟他签过关停补偿协议,或者说我已经把相应的行政补偿款项已经给付与原告等等这种行为,其实就排除了被告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事,作为一个事由。
第五个就作出履行,最后法院要作出一个履行或者驳回判决或者裁定的程序依据或者实体依据的考察审查。 如果说要作出履行行政补偿职责,就要做出个判决是实体判决,如果认为原告没有主体资格,或者连行政补偿申请都没提过,就可能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从程序上主体资格驳回他的起诉,所以说我们要提供做出这种的程序依据和实体依据。这几个方面都是在行政补偿申请职责的角度,作为司法审查当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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