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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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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玉洁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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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佳桧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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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豪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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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紫宸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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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蕊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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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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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永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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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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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月争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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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业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我们被征收人能拒绝交出厂房和土地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征收企业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我们被征收人能拒绝交出厂房和土地吗?
案例一,某市政府为实施道路改造建设,于20144月发布《通告》,决定收回某公司5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某市政府未听取某公司的陈述申辩,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一直未对某公司进行任何补偿。
实际征收土地和房屋中,必须坚持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本案中,某市政府收回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500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该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该公司进行任何补偿。
法律依据:
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的精神,依法应予以撤销。
1,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拟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拟收回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及时解决补偿问题。政府作出征收行政行为时违法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2,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而言,政府征收土地和房屋时未解决补偿问题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 ,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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