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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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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静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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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玉洁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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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惠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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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佳桧
    李佳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中共党员,较强的团队意识,严谨的办案理念,在...[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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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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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磊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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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农村征地过程中,对村委会扣下部分补偿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当予以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土地征收问题。

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颂,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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