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企业拆迁/关停专项维权,高额补偿在这里实现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会
    李春会 法务顾问

    个人简介: 擅长沟通、分析案情,给予有效意见。热衷于法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廖陆全
    廖陆全 法务主管

    个人简介: 诚实守信、责任感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卫洋
    高卫洋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高卫洋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如
    张燕如 主任助理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行业以来,接触过众多行政案件以及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弛
    张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主办律师。2015年获得法语翻译硕士学位,中国政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垚
    宁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硕士研究生,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方向为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世昌
    毕世昌 主任助理

    毕世昌 姓名 毕世昌 个人简介 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尚标
    黄尚标 法务顾问

    个人简介: 善于运用行、刑、民、执、破全法律手段综合维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明杰
    崔明杰 主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6年。 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多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妃
    王妃 法务顾问

    个人简介: 面对挑战时,展现出冷静的分析和迅速的应变能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瑞
    徐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行政、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兵
    赵国兵 主办律师

    个人介绍: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毕业以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涛
    吴洪涛 主办律师

    吴洪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314321,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玲
    孙晓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维权视频 > 法条解析 >

【视频】154期:为什么协议拆迁不是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8-24 15:1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往下翻,为视频整理出来的文字)
 
相关视频推荐
 

在大家的认知里,一家企业一旦接到拆迁通知书,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谈好补偿准备搬迁了,不管企业如何报价,拆迁方如何还价,都是建立在企业同意搬迁的前提之下的。因为拆迁是国家意志和政府强制力作用下的行政行为,所以搬迁是定局,不容置疑,企业只能将着力点放在补偿的谈判上,但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要告诉大家的是,有一种情况的拆迁企业是可以拒绝的。

这个要从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刚刚收到的判决说起了,做出判决的是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出租方作为原告把我们的当事人承租企业告到了法院,说是这个地方遇到了拆迁,属于不可抗力,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但是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方却拿不出相应的拆迁文件,并且法官到实地调取了相关的文件的时候,第三方征收拆迁方说我们这个是协议拆迁,没有所谓的拆迁文件,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要求,而不是解除合同。

为什么出租方以协议拆迁的理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协议拆迁之所以不能构成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其原因有四点:

第一,协议征收或者协议拆迁是规避了拆迁法律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们在上海,在浙江都遇到过这种情况,所谓的拆迁方声称我们这个地方搞的是协议拆迁,搞的是自愿行为,所以说不带有强制力,你自愿签、自愿拆就可以,所以说我们也不需要取得相关的拆迁文件。其实这种说法在我们国家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因为拆迁这种行为必须是以公共利益做为前提,必须是申请国家的相关批准文件,这是拆迁的基础要求。如果连基础前提都没有,那么这种所谓的协议拆迁是不允许的,是要被相关的职能部门查处的行为。

第二,解除合同的前提,即不可抗力是强制性的。我们知道,行政单位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拆迁行为,是带有国家强制力的,这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带有政府强制性的色彩,而协议拆迁本身是个自愿行为,不可能构成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所以这个前提就不复存在。

第三,自愿。协议拆迁的前提是自愿,如果协议拆迁的双方真的是自愿,那么其达成的也是一种债权上的合同关系,这是前提。而我们的当事人企业跟出租人签订的也是租赁合同关系,相应的,前面这个征收行为不带有物权性质,后面这个租赁合同也是一个债权,那么我们与出租人签订的债权合同在先,拆迁方与出租人的合同形成在后,同时我们争的都是同一个地块,同一个标的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租赁行为和债权发生协议拆迁的前面,而且我方企业同时存在占有的行为且不可能分割。占有的都是同一块土地,前面形成的债权跟后面形成的债权,又不可能进行分割和隔离,那么我们的债权在前,必须先履行我们的租赁合同,如果要进行所谓的自愿协议拆迁行为,必须是在尊重我们的租赁合同前提之下,再去行使这个权利,如果企业作为承租人不同意,那么后续的协议拆迁行为就实施不了,这是个简单的法律逻辑问题。

第四,以协议拆迁为由。如果出租方给承租方造成了任何损失,都应该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内。比如在协议拆迁过程中,承租企业不同意,出租方就把承租企业的水电断了,路断了等等的一些行为,给承租企业造成的附属设施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都应该纳入直接赔偿的范围,因为双方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反过来讲,如果是第三方比如当地村委会或者协议征收拆迁方,对承租企业施加断水断电断路的话,出租方是不负担这个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挪到房东的头上,而是由拆迁方来承担这个责任。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承租企业,协议拆迁虽然打着拆迁的幌子,其本质只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成立在租赁合同之后且与租赁合同冲突,是没有权力要求企业搬迁的。

 

了解一家律所的真正实力看什么,看他的专业性,本所律师执业11年,代理的案件90%以上都是企业案件,这个从我们胜诉判决成功案例里可以看到。

本所在对过往总结累计出版了《企业拆迁维权攻略》3本和《企业拆迁征收关停百问百答》5本。

由律所主任亲自录制企业拆迁征收关停维权视频,目前已经累计超过300个。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